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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疏导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源:三水区政协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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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三水区政协“构建富裕和谐新三水”专题议政报告会材料之四

 

建立疏导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

区政协学习法制文史委员会  三胞委员会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也是各种矛盾容易产生和激化阶段。就我区来讲,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与周边地区相比并不突出,但也存在大量的上访案件。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至2005年间,我区共发生较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25宗,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生产和生活,严重影响我区的和谐和稳定。为使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最终使我区在和谐的状态下运行,人民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一、建立和完善矛盾源头疏导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一)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出台前、执行中群众意见征集机制,从决策源头上减少矛盾。据我区信访局提供的信息,当前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外嫁女、回迁人员土地分红、城镇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干部的待遇、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群体性利益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和决策的制定、执行有关,也有些与群众对政策的不理解而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因此,抓决策源头防矛盾是疏导矛盾的重要一环。各级党委、政府在大政方针出台前、执行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不仅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更要利用各种社会机构和团体,以及传媒、对话、公告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增进群众对重大事项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要注意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前进行协商,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实践证明,只有科学的、慎重的、经过反复论证的决策,群众才容易理解,才会自觉去执行,才有好的效果,才是好的决策;否则不仅不会促进发展,还会引发矛盾,成为不和谐的因素,因而一定要建立和完善决策源头矛盾疏导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热点问题防控机制,从热点源头上减少矛盾。依据区政法委及区信访局、区公安局联合调查得知,我区社会矛盾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究其根源都直接间接地与经济利益有关,主要体现在农村征地、环保、劳资福利等几个方面,且几个部门都预测上述问题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还会继续存在。这说明我区突出的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现在做好这几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大量减少由这些热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就拖欠工资问题做了比较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寻求解决的对策,相信我区拖欠工资问题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其矛盾纠纷将大幅减少。

    (三)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使群众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约束,从参与源头上减少矛盾。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和农民工这两类人群最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较低,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偏弱,对法律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产生盲从,如果有人挑起事端,便很容易跟随,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此,应该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性地对他们灌输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将他们的行为纳入法律、政策的规范之下,这样就能显著减少矛盾的参与者,从参与源头上减少激烈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主动积极地搜寻各类不稳定因素,疏导于未发之时

    通过调研发现,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更大范围内、更为激烈的冲突。社会矛盾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控制,处理的效果也越好。因而,我区应该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一)确立“预防为主、监督前移”的思想,加强日常排查的主动性。对于这点,我区有的部门已经走在前面,其中区司法局早在前年就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及指导的紧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活动,规定律师在代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及群体性、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例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下岗安置、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要向司法局备案。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拖欠工资问题较突出的建筑、服务业等加强日常的巡查。今后各有关部门都要做好日常的矛盾排查工作。

    (二)建立互相协调、互通情况、覆盖面广、触觉灵敏的信息系统,获取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这需要构建大大小小的信息网,形成联动的信息情报渠道。区政府应形成统一领导,工会、工商、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信访部门协调的覆盖面广、互相衔接、反映迅速的信息情报网。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信息网,两个网互通信息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疏导各类不稳定因素,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和完善矛盾宣泄机制,让社会矛盾在各种利益表达通道中得到纾缓和化解

    通过调研发现,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通,有理无处诉,有话无人听,是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因而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一定要把握“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畅通各种利益表达通道,使人民群众不和谐的情绪和能量得到有效的释放,社会矛盾得以纾缓和化解。

    (一)以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去处理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产物。矛盾是由发展引起,也要在发展中解决。如果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处理好的。对这一时期矛盾的出现不能简单地视之为闹事、作乱,甚至草率地采取强硬手段严厉处置,而应以开放的心态处理,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得以表达。

    (二)拓宽信访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表达。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机构和有关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禁止推诿塞责;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信访形式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放下架子,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下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畅通更多利益表达渠道。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各级的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密切联系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的优势,定期收集和反映社请民意,让群众有更多的渠道反映问题,使群众冤有处伸、苦有处诉、事有人管,问题有人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四)畅通法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不和谐情绪合法宣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申请,应依法予以批准,使群众的不和谐的情绪和能量能够通过合法渠道释放。

    四、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矛盾疏导的保障机制

    (一)政府处理矛盾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解决现实问题。当群众在现实中看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时就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为此政府必须树立起公信力,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政府处理任何事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出尔反尔,不能失信于民,使老实人吃亏,会吵闹的人占便宜。

    (二)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处理矛盾和危机的行为,把他们的行为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下。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是因为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处理不当及行为失范所致,一些主事者自身就是利益冲突双方的一个方面,他们很难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矛盾,有时甚至故意激化矛盾,然后通过严惩“闹事者”达到掩饰自己责任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政府诚信的缺失,极大地影响其对社会的管理,政府已经付出代价。今后,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听取诉求热心,思想疏导、化解矛盾诚心,协调处理问题耐心。对于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对集体上访处理贻误时机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增强政务的透明度。通过政府网站、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群众的查阅、咨询信息公开机构等方式,提高政府的公关能力。要维护政府的信誉,树立政府坦率、坦白、坦然的品质,塑造政府的公信力。

    五、建立符合时代需要的司法救助制度,使矛盾沿着法制化轨道解决

    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很多社会矛盾却人为地选择了行政途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以致一些群众往往寻求行政援助而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为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减免诉讼费用,把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向法制化轨道。这样虽然政府花费了一些钱,但是这些钱是花在制度建设上,与花费在某一个具体事件上来买平安相比,社会效果要好得多。现阶段我区法院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减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例如大力推行调解结案等。今后需要更多的办法更大的力度,吸引群众通过法院来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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