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2017年7月26日政协第十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12月23日政协第十一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区政协委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条 区政协机关要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义务。
第二章 履 职 要 求
第四条政协全会是委员集中议政的最重要平台,委员务必要积极参加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
第五条 政协提案是委员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委员要关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积极反映所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每年提交1件以上提案(含集体、联名)。
第六条 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委员要积极搜集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每年提交1条以上政协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政协活动是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委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专委会、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以及其他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 港澳侨委员身处境外,其履职方式与内地委员应有区别,其基本要求为:1、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发挥港澳委员双重积极作用,自觉维护港澳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国家领土完整,积极参加爱国爱港爱澳相关活动;2、积极参加每年的政协全会;3、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每年一度三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会;4、支持区委统战部门的工作;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委员履职相关活动。
第三章 履 职 考 核
第九条 区政协机关建立《佛山市三水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第十条 委员的履职情况按基本分和奖励分两大类进行量化考核。基本分是委员履职的基础分值,奖励分是委员履职的加分值。委员履职总分=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分值100分),实行常规工作减分制:
1、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减25分,每缺席一节的减5分;
2、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组织开展的委员履职活动,未参与过的减10分;
3、各专委会组织开展的委员履职活动或其他活动,未参与过的减15分;
4、未提交1件提案(含集体提案和联名提案)的减10分;
5、未提交1条社情民意信息的减10分;
6、常委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减5分。
(二)奖励分,实行委员积极履职加分制:
1、区政协常委会、各政协镇(街道)联络处、专委会组织的委员履职活动,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奖励分,每参加一次加5分,可累加;
2、每年提交提案(含集体提案和联名提案),第二件起计算每件加5分,可累加;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加10分,可累加;
3、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第二条起计算每条加5分,可累加;
4、参与大会即席发言的委员加5分;
5、参加由政协通知出席的区各类会议或活动1次加5分;
6、其他附加分项目由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评分为三个档次:
政协委员(港澳委员除外)总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95分为称职;全部履行基本分的各项履职项目的为优秀。
港澳侨委员履职考核不计算分值。凡全程参加每年的全体会议和参加一次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者;未参加全体会议的,能参加政协组织活动2次以上者,均为称职档次。全程参加全体会议,且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2次以上者,为优秀档次。
第四章 履 职 管 理
第十二条 完善委员基本情况报备制度。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政协机关要求反馈的材料,做到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组织联络室。
第十三条 完善委员履职请假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其中:常委会会议请假的,需经区政协主席同意。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大会秘书处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大会秘书处批准。不能参加其他活动的,应向活动主办部门请假。
第十四条 区政协组织联络室每年年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区政协将评选“特别优秀委员”,并在全会期间予以通报表扬,名额将根据各专委会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由各专委会按照委员比例的10%推荐“特别优秀委员”候选人;不履行请假制度的委员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涉嫌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政协委员,不得评为优秀档次;不称职的委员,给予提醒;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或按一定程序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区政协委员一次未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区政协常委两次未请假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在一届内未经批准,两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经主席会议同意,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或按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常委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一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向区政协反映。区政协接到反映后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区政协机关各室、各专委会及镇(街道)联络处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委员履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检查、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政协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区政协组织联络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三协〔2013〕3号、三协〔2014〕1号、三政协﹝2017﹞16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