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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组织和会议

发布源:三水区政协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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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政协的组织及其工作机构设置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2.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助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4.人民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产生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的产生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6.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井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对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一、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就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具体阐述和补充。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7.人民政协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8.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三、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四、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五、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六、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9.人民政协会议制度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基本形式。人民政协形成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等。全体委员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主席会议是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秘书长会议是对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议题和重要事项的初步协商形式,专门委员会会议是组织委员开展专题性协商活动的形式。  

  10.人民政协会议的“八字方针”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是人民政协开好会议的指导方针  

  人民政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会议理所当然要强调民主。强调求实,是因为政协的会议不是摆样子,走过场,而是要真心实意地研究问题、探讨问题。团结是大局,大局是团结。人民政协是大团结的象征。政协的会议理应体现团结、捉进团结,会议的结果要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对于社会生活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全面的分析,准确的判断,妥善的处理。批评揭露的目的是为了研究解决问题。要注意社会效果,注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注意鼓士气、长志气。在整个会议过程中要给全体委员鼓劲,而且要通过政协会议给全国人民鼓劲。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这八个字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强调民主、求实,不能忽视团结、鼓劲;强调团结、鼓劲,不能丢掉民主、求实。忽视团结、鼓劲,最终达不到开会的良好目的,而丢掉了民主、求实,就失去了开会的意义。民主、求实要有利于团结、鼓劲,团结、鼓劲要促进民主、求实。  

  11.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的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章程没有对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期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致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通常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安排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12.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与议程有关的其它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上述规定,也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待和会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13.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举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全国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大体相同。  

  14.人民政协的秘书长会议举行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8853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规定,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协书长会议的任务是:一、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圈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二、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三、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四、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局处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秘书长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会议均需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分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本会各局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邀请在本会无兼职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政协各地方委员会的秘书长会议大都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15.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举行  

  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各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安排,一般不定期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形式也比较多样,主要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主任联席会议,以及同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有关机构举行的联席会议等。  

  根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专门委员会会议要审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  

  政协地方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和上述《通则》,结合各自实际,对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16.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的确定  

  政协全体委员会议议程、日程确定的程序是:一、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二、提交主席会议通过;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四、全体委员会议开幕时,由全体会议通过。其中,大会秘书处在提出建议方案之前,还需就日程安排问题同人大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确定的程序是:一、由主席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方案;二、提交主席会议通过;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幕时提请会议通过。  

  17.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如秘书组(下设值班室、会务组、校印组、文书组、扩音组等)、组织组、文件起草组、简报信息组(下设简报组、信息组、信访组等)、提案组、大会发言组、新闻组、翻译组、联络组、警卫组、总务组、委员住地办事组等。在召开换届大会时,还设选举组。  

  大会秘书处各工作机构都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其中直接为委员服务的主要职责有:秘书组负责大会秘书处举行的各委员小组召集人、小组长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工作,负责委员报到、编排会议议程、日程及分组、座次等事项。组织负责有关与会委员名单的事宜,并接转委员中的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安排委员中的中共党员的组织活动等。简报信息组负责小组讨论时委员发言的记录和简报编写,受理委员通过反映社情民意用笺、语音信箱留言等反映的意见、建议;受理委员和人民群众来信。提案组负责受理委员提案。大会发言组负责受理委员提交大会的口头和书面发言;新闻组负责安排委员接受记者采访。委员住地办事组负责委员有关食宿、出行等生活事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机构在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分设会务组、文件起草组、简报信息组、提案组、组织组、大会发言组、新闻组、警卫组、总务组等。其职责同大所设立的相应工作机构基本相同。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  

  18.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编组  

  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按每次会议确定的委员分组办法进行编组,以利于委员在小组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促进相互交流。全体会议委员分组办法通常按参加单位为基础,每个党派、团体和界别分别编为一个组,人数多的按业务系统、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地城分编为若干组,人数少的可合并编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后的各次会议编制分组名单时,一般以上次的名单为基础,很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常委会会议则根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19.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召集人的产生  

  委员小组召集人是由主席会议协商确定的。召集人主持第一次小组会议,选举出小组组长、副组长主持会议。  

  20.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前一般应作如下准备:  

  一、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二、准备在会议期间发言的要点。  

  三、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本界别或周围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备好出席会议的通知、委员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五、备好个人生活必需品。  

  21.政协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请假方式  

  出席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是委员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政协的有关规定,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通过会议秘书组的会务组请假,并说明原因。如已经报到,但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事先应通过小组秘书或直接向小组召集人(组长)请假。请假可采取电话、面告或书面等方式。  

  22.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小组讨论  

  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小组讨论是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委员参与小组讨论可注意以下几点:  

  一、会前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搞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二、发言前最好草拟发言提纲,并在发言后交小组秘书,供摘登会议《简报》用。  

  三、通过举手或其他形式向小组召集人(组长)提出申请,待小组召集人(组长)同意后,再行发言。  

  四、第一次发言时,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包括姓名、界别、主要职务等。  

  五、发言要紧扣会议议程确定的讨论主题,每次发言时间不宜过长,以便其他与会者有机会发言。  

  六、讨论中要各抒已见,畅所欲言,一般不要打断他人发言,必须插话时,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要言简意赅。遇有不同观点时,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  

  七、委员、常委发言由小组秘书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小组讨论情况一般在次日会议《简报》中概述。整个会议期间的小组讨论情况则由小组召集人(组长)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作集中汇报。  

  八、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时,应向小组组长或小组召集人(组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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